我们都知道常和无常是相违的,意思是常和无常没有同位或同分(bzhi mthun)。那么是常,就不是无常。但是当我们说“有些所知是常,有些所知是无常”时,从意思来说没有问题,但是从辩经的逻辑来讲就错了。比如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辩经语言来否定上面的论断:“有些所知为有法,应不是无常,因是常故”。意思是“有些所知”既然是常,那么由于是常,就要否定是无常,所以“有些所知是无常”就不成立了。 这里之所以出现辩经语言和通常语言的差异,是因为辩经逻辑形式单一,因而不能表达上面的意思。其实“有些所知是常”的意思是说存在某些所知,它是常。从数理逻辑的术语说,这里涉及到了量词。所谓“量词”,有两个:1. 任何,所有,但凡,这一类词叫全称量词;2. 存在,有些,至少有一个,这类词叫存在量词。比如, “任何瓶都是无常” 可表示为 (x)(x是瓶→x是无常)其逻辑形式: (x)(F(x)→G(x)) 而“有些所知是常”可表示为 (存在x)(x是所知∧x是常)其逻辑形式: (存在x)(S(x)∧P(x)) 。 而藏传辩经的逻辑格式里没有这种带量词的谓词逻辑。所以,在“为有法”前的“有些所知”作为整体看做主词,而谓词是“是常”。这样就无法表达“有些所知是常”那样的带量词的谓词逻辑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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