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修学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4574|回复: 16

辩经逻辑的缺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1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都知道常和无常是相违的,意思是常和无常没有同位或同分(bzhi mthun)。那么是常,就不是无常。但是当我们说“有些所知是常,有些所知是无常”时,从意思来说没有问题,但是从辩经的逻辑来讲就错了。比如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辩经语言来否定上面的论断:“有些所知为有法,应不是无常,因是常故”。意思是“有些所知”既然是常,那么由于是常,就要否定是无常,所以“有些所知是无常”就不成立了。
这里之所以出现辩经语言和通常语言的差异,是因为辩经逻辑形式单一,因而不能表达上面的意思。其实“有些所知是常”的意思是说存在某些所知,它是常。从数理逻辑的术语说,这里涉及到了量词。所谓“量词”,有两个:1. 任何,所有,但凡,这一类词叫全称量词;2. 存在,有些,至少有一个,这类词叫存在量词。比如,
“任何瓶都是无常” 可表示为  (x)(x是瓶→x是无常)其逻辑形式:
(x)(F(x)→G(x))
而“有些所知是常”可表示为  (存在x)(x是所知∧x是常)其逻辑形式:
(存在x)(S(x)∧P(x)) 。
而藏传辩经的逻辑格式里没有这种带量词的谓词逻辑。所以,在“为有法”前的“有些所知”作为整体看做主词,而谓词是“是常”。这样就无法表达“有些所知是常”那样的带量词的谓词逻辑的意思了。

发表于 2012-2-11 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太苟同這種說法.

因明辨論式中的形式規範只使用了邏輯形式中最根本的原則. 若就形式變形規定而言, 其細致程度甚至都不如經典邏輯中的三段論. 因此, 這等於將形式方便 (也同樣是複雜性) 交給了具體運用情景. 也就是說, 在自然語言辯論過程中, 具體人可以有自己的具體選擇. 譬如上文的例子. 若有人立 "有的所知作為法, 應為常" 時, 辨論場有人會即就 "有的所知" 求對手指定, 也就是說, 他不允許 "有的所知" 這種含混語, 當然, 這樣的選擇就要抵抗 "有的所知應是無" 的攻難. 鑒於這種答會一開始就出要膠著, 不好玩, 我個人偏向先答同意, 待對方以 "常 和 物 應有同體" 作攻難時. 誘其舉因至 "有的所知既是常又是物" 之際, 便以特例回答 "此時不周遍" 或干脆以班禪索南扎巴的特例回答 "有歧意過失" 作消解即可.

另外, 有法上使用全稱量詞的例子應該為數不少吧, 如 "一切有情" 或 "諸法" 等.

其實, 由於因明上規定的邏輯形式非常簡單, 所以其系統基乎可以涵蓋任何形式邏輯系統. 當然, 這也使之本身沒有形式特征的鮮明性, 難以處理複雜的邏輯變型 (但不等於說不能, 就如同用最簡單的 1 和 0 可以寫一切電腦程序, 只是會煩死人而已) . 相反, 由於因明本身堅持使用自然語言, 在實際語言規則中嘗試解決歧意問題. 千百年經驗積累, 至藏傳一系佛教因明可謂網宗既陳, 幽微亦至. 雖不敢說絕無任何瑕疵, 但在解釋自然語言邏輯上可以是有獨步貢獻的. 現在有些朋友不時地嘗試以形式邏輯和因明作比較研究. 就知識玩習, 雖未嘗不可, 但由于形式邏輯最早脫離自然語言就是由于搞不定歧義問題而作的回避. 如今要反過來又將形式語言比對自然語言時, 當初未解之難又會一模一樣擺回桌面. 意義何在, 先當觀察.
发表于 2012-2-11 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將領 于 2012-2-11 02:58 编辑

喔!辯經語言不能說:有些所知是無常?
所知是常, 是因為未能加量詞所以有問題? 
发表于 2012-2-11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定达 于 2012-2-11 07:35 编辑

楼主所说似乎并不存在于藏地辩经中,若有难者说“有些所知为有法,应不是无常,因是常故”。应答:“有法有过失”或“配搭有过失”。若答“此时不周遍”是错误的,这是辩经时某些人的胡扯,他不知问题所在,又不能答“因不成立”,只好乱出招。说“有法有过失”是说难者的有法已指具体的所知,却故意含混其词;说“配搭有过失”是说与因和合时的有法所指同与所立法和合时的有法所指二者意义不同而有变化。有理智的人是不会这样为难立宗者的,这只是在摄类学时,为准确运用语言,及将来立宗时极力准确,本身没有理智上的意义。
发表于 2012-2-1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叹……学习…………
发表于 2012-2-11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宝僧师和4楼定达同修的回答都很好,在自己没学透之前,认为某种学问存在缺陷,很可能只是自己学的不够所造成的误解,所以,言及某某缺陷这类的时候,还是谦虚谨慎一点比较好。
发表于 2012-2-1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贴是立宗者已知难者表达之意时的回答。其实那个应成式,很难表达难者之意。

难者无非是要成立“常与无常不相违,有二者都是者,因那个有些所知是二者”。

其实,若仅从立宗者自身,难者若说:“有些所知为有法,应不是无常,因是常故”。立宗者可说:“承许”,有些所知不是无常故。
在辩经时承许“有些所知是常,有些所知是无常”,也没毛病。在此基础上,难者若说:“有些所知有法,应是常及无常,因是常且也是无常故。”立宗者可说:“合起来的因不成立”,立宗者意即:有些所知是常,有些所知是无常,但有些所知是常且也是无常这是不成立的。
发表于 2012-2-1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讚嘆~~~
发表于 2012-2-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叹赞叹。也随喜楼主,但不喜欢楼主的 F G S P x ()( ) → ∧,这类火星文,现在的“非主流”、“脑残一族”也喜欢用...... 我这样的低能儿看不懂......
发表于 2012-2-1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达 发表于 2012-2-11 16:43
前贴是立宗者已知难者表达之意时的回答。其实那个应成式,很难表达难者之意。

难者无非是要成立“常与无 ...

请教个问题。
“有些所知”是可以转化为“一部份所知”的
而其实 我们说 常法是一部份所知,无常法是一部份所知也是能成立的吧?在这样的情况下
一部份所知中即有常法,也有无常法 可以成立的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只能许“一部份所知”是常,如“所知”一样?而凡是“一部份所知”确不一定是常或无常?
发表于 2012-2-11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空 发表于 2012-2-11 21:46
赞叹赞叹。也随喜楼主,但不喜欢楼主的 F G S P x ()( ) → ∧,这类火星文,现在的“非主流”、“脑残一 ...


楼主写的是标准的逻辑表达式,只是用了数学符号而已,这不是火星文或者非主流这类的,呵呵,其实我觉得仔细看看,很好理解的。
发表于 2012-2-11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开玩笑啦,我对数学的绝对可靠性有一些偏见,我也承认,呵呵。
发表于 2012-2-12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成立有些所知是無常,因為考慮到論式的簡潔,不要導致進一步論難,似可以將論式稍作調整。

如果立宗曰:「所知有法,一分無常,一分是所作故。」應該就能表達相同意義。

如果立宗說:「有些所知有法,無常,是所作故。」因為這「有些所知」不夠明確,所以會引來論者針對有些所知的內含再作雞蛋裏挑骨頭的論難。

就好像常見的論式:「有煙之山上有法,有火,有煙故」,有法之所以要安立「有煙之山」,因為畢竟不是指著某個特定的山在談,雖然立宗者之意要講的是有煙之山上,但講得不明確而只說山上,就會引來進一步針對宗法成立與否的攻難。

所以並不是因為辯經邏輯有樓主所提到的這個缺陷,如果立宗居然不能表達部份有法的情形,只能全稱,那麼因明也太遜了。

「所知」這一反體也有「事反體」(gzhi ldog)及「自反體」(rang ldog)的差別,如果是自反體,當然是常的,因為是共相。
发表于 2012-2-12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愚者 发表于 2012-2-11 22:46
请教个问题。
“有些所知”是可以转化为“一部份所知”的
而其实 我们说 常法是一部份所知,无常法是一 ...

其实您的理路还是在前贴难者的理路上。
“常法是一部份所知”意义为何? 此时的常法指常法自反体,不指具体某些常法,却感觉您已将常法具体化。不过,就算这样,如果“常法是一部份所知”是指常法是所知中的一部分,愚承许。

而从中您得出“一部份所知中既有常法,也有无常法”,您已将前面出现的两处所指不一的,前者指常法那一部分所知,后者指无常法那一部分所知的“一部分所知”混淆,您所成立的是有问题的。立宗者若要反驳,其意义就在愚发表的第一贴中。由于您此时没使用带有法的应成式,立宗者答“不周遍”。      但您的话并不能表达您的意,愚还是可以承许,一部份所知中既有常法,也有无常法,譬如性相中就有常法也有无常法。

从中您所得出的:““一部份所知”是常,如“所知”一样。而凡是“一部份所知”确不一定是常或无常。”不能成立。愚承许:一部分所知是常,但不是如所知一样。凡是一部分所知定是常或无常。
发表于 2012-2-12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达 发表于 2012-2-12 08:27
其实您的理路还是在前贴难者的理路上。
“常法是一部份所知”意义为何? 此时的常法指常法自反体,不指具 ...

感谢回复。
正如您说的,如性相一般,其中有常法也有无常法,“一部份所知”也是如此,在“一部份所知”是常,这一点上,没有什么问题,达成一致。而在凡是“一部份所知”确不一定是常或无常”和“凡是一部分所知定是常或无常”有不同。当然 我发现在这里如果是一整句来看,“凡是一部分所知定是常或无常”更合理,因为从这一整句来看,这话就有“凡是一部分所知定是常或无常随一”的意思。但是其实我当初的意思是“凡是一部分所知一定是常”这成不成立?“凡是一部份所知一定是无常”这成不成立? 是这样来思考的,在回贴中把这两合在一起就成了“一部份所知”确不一定是常或无常”这就有很大不一样了。“是常”“是无常”“是常无常随一”或“是常或无常”就很不一样了。

所以在下原来的意思是 “一部份所知是常”成立,“凡是一部份所知定是常”成不成立? “凡是一部份所知定是无常”成不成立?

如果“凡是一部份所知定是常”成立 的话  敌者 以一切诸佛的报身为有法,应是常 是一部份所知故 来攻难的话 当如何答?
如果“凡是一部份所知定是无常”成立的话 敌者 以一切诸佛的自性身为有法,应是无常,是一部份所知故 来攻难的话,又当如何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社区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格鲁教法集成

GMT+8, 2024-11-25 07:40 , Processed in 0.034937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