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战国时期,我们伟大的狡辩家公孙龙就振聋发聩地提出了“白马非马”这样的貌似真理。可想,要不是始皇帝他老人家那么着急统一中国,再铁血地“焚书坑爹”了一把,咱们中国兴许也能产生像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或是印度的法称论师所创立的形式逻辑体系来。 那么咱们这位逻辑学家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说倒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文简短如下: “马者,所以名形也;白者,所以名色也。名形者非名色也。故曰:白马非马。” 意思是说,“马”是说形状的,“白”是说颜色的,说形状的不是说颜色的,所以,白马就不是马了。以后还说了啰啰嗦嗦一大堆,不过就我看来,逻辑漏洞百出。所以,就主要这一点发挥一下强词夺理的诡辩逻辑,看看“白马非马”何以成立。大致可以这样来唬人:“白马为白,为白者必为色,则白马为色。为色者必不为形,故白马非形。而马为形,则非形者必非马,故白马非马”。我用文言不是要拽文,其实我的古文很差,绝对没有过“四级”(如果古文有四六级考试的话)。之所以用文言,其实是文言的语法造成了这种诡辩的貌似成立。关键在于古文这个“白”字既可以看成是形容词“白色的”,也可以看成是名词“白色”。而“白马为白”的第二个“白”其实就是当形容词来用——用现代话说就是“白马是白色的”。而后面的“为白者必为色”的“白”就变成名词“白色”了。如果这段话用现代汉语就没法说了。 进一步说,“为”或“是”由于前后的词意义不同,它本身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在说“白马是白色的”的时候,这个“是”将属性“白色的”赋予主词。而在说“白色是颜色”的时候,“是”将“白色”映射到“颜色”的范畴里。如果用集合论的语言描述,即“颜色”作为一个集合,包含了诸如“红色”、“白色”等等的元素。而“白色是颜色”的意思是“元素‘白色’属于集合‘颜色’”。因此,这两个“是”在不同语境下的作用就不一样了。而“是”更有其他的用法,比如我们说A是A时(例如,我就是我),“是”表达为等价的意思,即A=A。如果遇到前后词的含义不清晰时,就很容易产生歧义了。 同样地问题也出现在藏文里,因为藏文的“白”(dkar po),跟古汉语一样的,同时具有名词和形容词的用法。而且作为佛学基础课的“摄类学”的第一课就遇到“白马非马”这样的辩论。那么,摄类学里是如何避免这类的歧义的呢?摄类学的做法很简单,任何词都不得有歧义,如果有可能出现歧义,就规定只能理解为某一种意思。具体到“是”(yin pa)这个词,只能表示元素对集合的从属关系。比如“白马是马”表示“白马”是“马”这个集合的元素。这样规定后,“白马是白”就是个错误命题的,因为“白马”不是作为颜色的“白”的集合的元素。由此,我们就避免了“白马非马”这样的荒谬结论。当然这样处理的代价是辩经的语言脱离了日常用语,而时常导致一些令人费解的说法,比如“瓶柱二者不是瓶柱二者”。 而这些怪异的命题,也可以借助上面的从集合论角度的描述来理解。例如“瓶柱二者不是瓶柱二者”的说法,“是瓶柱”的意思是“既是瓶,又是柱”,也就是“既属于集合‘瓶’,又属于集合‘柱’”。而集合“瓶”和“柱”是没有交集的,所以没有东西是瓶柱二者。更令初学者困惑的两个命题是“所知是常”,但“是所知不一定是常(是所知不被是常所周遍)”。这是因为他们将“A是B”和“是A一定是B(是A被是B所周遍)”看成是一回事。实际上,从集合的语言解释,“A是B”即,“A∈B”;而“是A一定是B”的意思则是“如果属于A,一定属于B”,自然得出“A包含于B”。回过来看“所知是常”,但“是所知不一定是常”的意思,集合“常”的元素有“所知”、“虚空”、“常”等等,所以“所知”属于“常”;但“所知”的元素包含“常”、“无常”、“人”等等,而“无常”不是“常”的元素,所以“所知”不包含于“常”,即“是所知不一定是常”。 总而言之,语言的歧义往往造成讨论问题的障碍。也正是基于这一困难,当代的英美哲学的主流热衷于分析哲学。其目的是利用更精确的符号逻辑对语言的功能进行梳理,而扫清哲学探讨中的语言障碍。而佛学辩论的过程中也免不了陷入语言歧义的陷阱。语意不清的佛学争论无异于鸡同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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