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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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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居士 于 2011-11-25 08:50 编辑

    佛教在线西藏讯 为了加快建立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西藏实际和僧尼特点,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寺庙在编僧尼。凡年满18岁的僧尼,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僧尼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至1200元共12个档次,僧尼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以选择高于1200元,档差为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不得高于3000元。政府在僧尼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30元至85元共12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对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领取条件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寺庙僧尼,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初次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僧尼,不必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僧尼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实际年限缴费,允许本人资源选择档次进行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征缴,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60元,地(市)财政补贴40元,县级财政补贴20元。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僧尼,女年满60岁、男年满65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女年不满60岁、男不满65岁的,个人缴费至女年满60岁、男年满65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寺庙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100%的比列给予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寺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50%的比列给予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寺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25%的比列给予补助。被评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别按100%、50%和25%的比列给予补助。
    暂行办法还规定,僧尼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按西藏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将从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文:罗布次仁 索朗达杰)
   文章来源:佛教在线 链接:http://news.fjnet.com/jjdt/jjdtnr/201111/t20111123_186883.htm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藏召开寺庙僧尼参加社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

    佛教在线西藏讯 2011年11月22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召开《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吴英杰出席座谈会并讲话。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部长公保扎西主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佛协西藏分会会长、西藏佛学院院长珠康·土登克珠出席。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通报《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确定,凡年满18周岁的僧尼,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暂行办法》第七条,还对荣获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及荣获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在养老保险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作出明确规定。
     吴英杰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自治区宗教工作,特别是陈全国书记、白玛赤林主席亲自部署、指导调研、把握政策、破解难题,形成了《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全区僧尼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是全区宗教界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区党委、政府对广大僧尼的关心和厚爱。当天通报的《暂行办法》,是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副主席出席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时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寺庙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建设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广大僧尼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广大僧尼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要以此为动力,继续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潜心修佛,不断提高宗教造诣和个人修养。
    吴英杰希望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民宗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把《暂行办法》修改好、完善好,尽快报区党委批准后下发执行。同时,自治区民宗委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贯彻执行好《暂行办法》,使这一政策尽快惠及广大僧尼。他还希望,宗教界人士要主动发挥积极作用,向广大僧尼宣传好党的这一惠民政策,让广大僧尼知道惠在何处、惠从何来。要把推进此项工作与开展和谐模范寺庙创建、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活动相结合,与寺庙管理委员会对寺庙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相结合,教育大家共同参与支持寺庙管理工作,共同团结、共同努力,把寺庙管住、管好、管稳定、管和谐,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
    珠康·土登克珠说,自治区党委、政府形成的这个《暂行办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僧尼的关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性。他代表广大僧尼对这个《暂行办法》的形成表示感谢,并表示,坚持拥护,积极响应,努力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座谈会上,中佛协西藏分会副会长洛桑巴·赤列曲桑、甘丹寺管委会副主任阿旺、哲蚌寺管委会副主任阿旺东觉、色拉寺管委会副主任嘎玛群培分别作了发言。大家一致表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召开僧尼医保、养老保险办法的座谈会,充分体现了区党委、政府对广大僧尼的亲切关怀,深切感受到这个《暂行办法》是在深入了解基础上形成的,符合我区寺庙僧尼的实际,也是针对僧尼的实际困难提出的,使广大僧尼均同群众一样享受到医疗、养老的政策。他们代表各自寺庙管委会及广大僧尼表示感谢、拥护。并表示,一定要按照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管理好寺庙,教育引导广大僧尼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特别是《暂行办法》,还建立了激励机制,被评为和谐寺庙、先进僧尼,就能享受到更加优惠的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僧尼爱国守法,引导僧尼积极投入到创建和谐寺庙、争当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活动中。(文:王杰学)
    文章来源:佛教在线 链接:http://news.fjnet.com/jjdt/jjdtnr/201111/t20111123_1868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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