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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违、相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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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和同学讨论同体相属关系,由于事先没看,有问题。回去看了《因明七论入门》、《因明辞典》,写点理解,以为攻玉之石也。

相属,这个词,译师用它,应该和逻辑学有点关系。
A属于B,意义上,B是大的分类,A从属于B。逻辑学上,B称“属”,A称“种”。

甲一、相违关系

乙一、定义

A、B 相违,是说:不存在这样一个x,x ∈ A 并且 x ∈ B  (符号 ∈,意思为“属于”)

乙二、分类

不同时相违:二法彼此由相违之力,不堪同时为友伴。

分三:
1. 色法不同时相违:如明与暗
2. 心法不同时相违:如了知声无常与声常之遍计执
3. 众生不同时相违:如蛇与鼬

互排相违:二法无相顺之处。

分二:
1. 直接相违:二法不相顺,并且对任意一个 x,x ∈ A 或者 x ∈ B 必居其一,且互为直接否定关系。事例:常、无常。
2. 间接相违:二法不相顺,又不是直接否定的关系。事例:所作、常。
附加:自性(性质)相违:二法不相顺,又存在于的相同的主要物中。事例:冷、热。

量识损害相违:量识成立此,必遮彼。事例:所作、常。

甲二、相属关系

乙一、定义

定义:谓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相属(关系)之性相。
解释:
A与B不同,对任意的法x,如果它排除了B,则也必然排除了A,则A、B为相属。
注意,这里用了“排除了”,而不是“不属于”,是有道理的,见下文解释。

《因明辞典》定义:指真包含或真包含于的关系。(此定义与其他的差别很大)

乙二 分类

分为二种:

丙一 同体相属

《七论入门》定义:谓彼法所遍之一,是非彼法以外之物。

《因明辞典》定义,有二:

1. 自性相属:为概念的相容关系,即同一关系属种关系
解释:
这里不严谨,因为相容关系还包含了交叉关系
同一关系:二法相同
属种关系:包含于的关系

2. 同体系属:指自性因和宗法的同一关系,如“有事(人为)”因对宗法“无常”。
解释:
感觉有问题,应该是“所作”因对“无常”吧。
唯同品有性,应该是包含于的关系,而不是同一关系

丙二 依生相属

《七论入门》定义:
谓彼法所遍之一,为是彼法以外之物。

《因明辞典》定义,有二:
1. 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所生之系属:即因果派生关系,因之性相是饶益他法,果之性相是由他法饶益。

乙三、所遍

定义:所遍之性相与相属同。

解释:
所遍相属,是同义,那么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又会出现“自性相属”、“同体相属”的异译呢?
应该说,这里所说的所遍,应该有含摄的意思,比包含关系广泛。
所以,相属关系,除了包含了不同法之间直接包含关系,还包含了由于某种很近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
对于直接由法的自身性质,就可以决定的相属关系,称为同体相属,或者自性相属
借由因果联系而产生的系属关系,称为依生相属

[ 本帖最后由 liangar 于 2011-2-6 11:33 编辑 ]
发表于 2011-2-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明辞典》看过就算了,别太当真。写条目的人,有的人对于西方逻辑和因明都未见得很擅长,包括某个藏族的因明学博士,千万别因为他是藏族就以为他对本民族的文化就有了深入了解。其实都是混口饭吃而已。。。

而《七论入门》一书,对于杨的翻译也别太迷信。你如果有条件可以去问格西要他的新译。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11-2-6 11:3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2-6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是,如《辞典》中,间接相违的事例,写了:所作、无常。
写的时候,明显的问题就按理解修改了。
发表于 2011-2-6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合论中的属于和摄类中的“是”容易混淆。“是”描述的是诤事的性质,旨在说明诤事是否具备某一性相或特征,可能和类的概念更接近。摄类学中正是通过这样的差别,将诤事作为有法单列,从而避免了罗素悖论,并从概念上建立恰巴质体及随顺诸法显示此中细节。在这个问题上西方逻辑似乎落后了好长一段时间。
 楼主| 发表于 2011-2-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陈那以后之量论 (欧阳无畏喇嘛 君庇亟美) - 林崇安校注并说明

林崇安所整理的本文,将相属关系,放在因明立量的运用上,说得更为明显,也同时让人明白了种种说法的原因。节之如下:

......

关于相属的关系问题

我以为可以把「不可得因」分别归并到「自性因」和「果因」两大类中去,虽然是我个人的意见,但亦另有理由。
因为正因的成立,必须是三理则,而两徧之成立,必须看所立法两者间的相属关系。如果两者是毫无相属关系的两件个体,如瓶之与柱,是绝对不能成为正因的。
量论家称这种相属关系为「系」、「连接」、「附属」、梵文「盘陀」bandh、藏文'brel-ba。(注二十三)
「盘陀」有两种;一、为「一自性相属」(bdag-gcig-'brel),二、为「依止生相属」(rten-'byun-'brel),此外则无第三种「盘陀」了。

说明:二种相属中,「一自性相属」或翻译作「体性相属」;「依止生相属」或翻译作「缘生相属」。
喇嘛认为「因」的基本分类法应是「自性因」和「果因」两大分类为佳,因为相属只有「一自性相属」和「依止生相属」二种而已。

凡是「自性因」,必是具有「一自性相属」的相属关系;凡是「果因」必具有「依止生相属」的相属关系。
「不可得因」当然亦必须是有它与所立法的相属关系,不是「一自性相属」的相属关系,定是「依止生相属」的相属关系。
法称的《观相属论》就专论这问题,因这问题实在在论式的成立上,有极大的重要关系。

甲、一自性相属

「一自性相属」者,必须两者同一性质,如「所作」之于「无常」,或「勤勇所生」之于「无常」,无常为「所属」,「所作」和「勤勇所生」为「能属」。拿周延来说,可见「所属」是「能徧」,而「能属」是「所徧」。

说明:二词之间,此处从范围大小来分,例如:
「螺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故。」
逻辑上,大词是能徧、是所属;中词是所徧、是能属
此处无常大词,所作是中词无常能徧所作所徧无常所属所作能属

「螺声,应是无常,因为是勤勇所生故。」
此处无常是大词,是能徧、是所属。
勤勇所生是中词、是所徧、是能属。
无常的范围比勤勇所生大。有许多不是「勤勇所生」的「无常」法。
螺声是人们(补特伽罗)用力气吹螺贝所产生的声音。

虽然「无常」和「所作」的周延范围没有大小之别,但「无常」却比「勤勇所生」来得范围大,故「勤勇所生」于「无常」为「相属」,而「无常」于「勤勇所生」却非「相属」,因为不是「勤勇所生」的「无常」法多得很;「勤勇所生」不是「无常」的「能徧」而是「所徧」。
所以立「螺声,是无常,勤勇所生故」论式中的「勤勇所生」是正因,而立「螺声,是补特伽罗所作,勤勇所生故」论式中的同一个因,便不是正因,因为这因于所立法不相属,因为「勤勇所生」法中固然有补特伽罗所作,如螺声等,也有非补特伽罗所作,如激水声等;这两者中任一都不是另一的「能徧」。所以,这式的因和所立法的相属关系不成立而缺正因的论式。

说明:此处论式是:
「螺声,(应)是无常,(因为是)勤勇所生故。」
「无常」是「勤勇所生」的能徧,「勤勇所生」是「无常」的所徧。勤勇所生是正因。
「螺声,(应)是补特伽罗所作,(因为是)勤勇所生故。」
「补特伽罗所作」不是「勤勇所生」的能徧,「勤勇所生」不是「补特伽罗所作」的所徧。因而勤勇所生不是正因。
螺声是人们(补特伽罗)用力气吹螺贝所产生的声音。激水声不是人们用力气所产生,是水冲击石头等所产生的自然声音。

不但「因」与「所立法」的相属关系须成立,即「有法」与「因」两者的相属关系亦须成立,否则便认为是宗法不成立的「不成似因」,如立:
「所作因(生)成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故」论式
若单看宗法的定义,则「所作因(生)成声」有法和「所作」因两者间的仅看宗法定义是成立的,但是这式的有法于因的相属关系并未成立,因为「所作因(生)」是所作的因(生),「所作」是所作因(生)的果,因果两者在佛家是绝对非一自性的,这样则「一自性相属」不成立了。

说明:此处论式是:
「所作因(生)成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故。」也就是:
「所作之原因所生成之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故。」
由于『所作之原因所生成之声』是因;『所作』是果,因而「有法」与「因」这二者不是「一自性相属」。

乙、依止生相属

说到这里,即可考察何者是「依止生相属」的相属关系了。
因果的关系是异自性的。
果是依止因(生)以生成的,因(生)则不必依止果而存在。所以果之于因(生)为「依止生相属」,而因(生)之于果非「依止生相属」。
所以,「所作因(生)成声」之于「所作」;亦即「有法」于「因」不相属,所以,前式的因亦无「依止生相属」。

这论式既无「一自性相属」,又无「依止生相属」,更无其它第三种的相属,由于宗法不成立,故为不成似因。
发表于 2011-2-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崇安此说不太合理。

如果真按照他的说法,那么 以没有火的山中作有法,应该没有烟,因为没有火的缘故。这样一个论式,在他看来应该是纳入“真果因”还是“真自性因”一类呢?因法“没有火”和所立法“没有烟”,都是无遮,因此都是常法,那么彼此之间不可能是因果关系,那么只能是属于他说的“真自性因”了?那么干脆说把那些“真未缘到因”纳入“真自性因”一类即可,何必纳入“真果因”?

而且,真果因 等在现有的理论体系里面都有自己的定义,三类正因是互不交叉的有效划分,他现在的说法,是要修改目前的定义的。

当然他可以说用来建立周遍的基本原理是从两种相属化出的,但在目前既有的体系下,不能因此说只有两类真因。

另外有一类学者企图说:肯定、否定 配合 两种相属,应该有4种真因。与此类似。
发表于 2011-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呢 在下可以说不懂因明量学的。但是在下呢又喜欢发言。
其实的深奥的东东在下也说不出什么道道。但是看到楼主讲相违相属。止不住的想说几句。不对处还请多多的包涵。
楼主说:乙一、定义

A、B 相违,是说:不存在这样一个x,x ∈ A 并且 x ∈ B  (符号 ∈,意思为“属于”)

关于相违的定义,不管是《所知理门》《普觉摄类》《赛摄类》都有现成的定义的。楼主不知有没有看过以上的书,但是看楼主自已给出一定义明显不能领会诸摄类中的定义的内含。
按楼主对于相违的定义,应可以做这样的攻难
兔角和桌子有法,应是相违,因为不存在这样一个X,X属于兔角并且X属于桌子故。

我觉得要自已定义也可以,和把摄类因明和逻辑做比较的研究也可以,但是至少要在把这两者都比较熟悉的情况下进行吧?不然可能一个也学不好。
发表于 2011-2-6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点理解,以为攻玉之石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神马是玉?攻玉的石头您知道是什么吗?
相属、相违这个问题能否让论坛管理员请宝僧法师详细讲一讲呢?期待!:lol
发表于 2011-2-7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细看楼主的帖子,因为对于自己看不懂的汉字一直懒得下功夫。
喜欢和愚者师兄聊,就看您的贴了。

A、B 相违,是说:不存在这样一个x,x ∈ A 并且 x ∈ B  (符号 ∈,意思为“属于”)
---------
这句话是说:找不到A、B二法的同位,A、B就是相违。——这没有错啊。


按楼主对于相违的定义,应可以做这样的攻难
兔角和桌子有法,应是相违,因为不存在这样一个X,X属于兔角并且X属于桌子故。
-----------
师兄,兔角不是法,所以不能拿来讨论相违关系的。这样攻难,没有道理。:lol
发表于 2011-2-7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9楼 呵呵 不是法 我才拿来做攻难的。虽不是法 但是 兔角和桌子的组合完合合于楼主对于相违的定义啊。

这句话是说:找不到A、B二法的同位,A、B就是相违。——这没有错啊。---法是你加的哦!

楼主的定义,如果不再加注,兔角和桌子完合可以成为相违! 而相违较正式的定义中有两点:一相异,二无交集
楼主虽然说得很长,但也只是表示出无交集这一点罢了。
发表于 2011-2-7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法 我才拿来做攻难的。……相违较正式的定义中有两点:一相异,二无交集
--------
嗯,师兄思路清晰。
正式的定义,应该是说:相异的两个法,没有同位(即没有交集),即是相违。:victory:

[ 本帖最后由 guang 于 2011-2-7 00:5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我看的确实很少,应该将论域限制在有法中吧。

不过,思考一下如下问题,也是有作用的吧:
如果说,兔角只是错乱识了知的共相,不堪为论,但凡夫的认识,有不错乱的吗?
如果说,世事如梦,凡夫皆在梦中,那论梦中之见,都无意义吗?
发表于 2011-2-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兔角只是错乱识了知的共相,不堪为论,但凡夫的认识,有不错乱的吗?
---如果 兔角是错乱识了知的共相,他是不是共相呢?如果是共相 那么兔角就是有就是有所知,因为他是常,因为他是共相啊
发表于 2011-2-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知堪为共相,共相必所知?:lol
发表于 2011-2-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知堪为共相,共相必所知--------就摄类学中来说 共相必是所知,因为就所知中分为 常无常 自相共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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