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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观心要疏学习-对“证明离真实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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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版-P21
宗根版-P11

前几天,看同学讨论“离真实一”,所贴的解释太简略。
心要疏中的说明还是有点复杂,我看一遍后,很糊涂的。后来又听录音,再写点笔记,稍微清晰点了,还请雅正。

壬二、彼于他处破斥之能立
分二:癸一、立因,癸二、证理

癸一、立因
如真实一与多都不存在,则周遍是无真实,如影像。
依此可立量云:
基道相三有法,理应是无真实,因为真实一与多不存在之故。

癸二、证理
分二:子一、成立宗法,子二、成立周遍。

子一,成立宗法
分二:丑一、证明离真实一,丑二、证明离真实多

丑一、证明离真实一
立量:彼有法,理应是真实一不存在,因具有支分之故。

如用现前可见的事物作为讨论的事物,如瓶,则所立显然成立。
(瓶有法,理应是真实一不存在,具分之故)
用于非现前的事物上,如无方分微尘上,则据“无方分不是可知”,“有、无方分必相反”二量,可以得到证明。
(非现前可见事物必假非实。
也就是,如果是存在的有法,必定是具分,如果具分都没有,则这个法也如兔角一般不存在。因此成立量)

证明因周遍,须具备三量,但其中的关键难点是“遮除因法所破法具有同分”,也就是:
一个法既是具支分,又是真实的一,是不可能的。
(以下用反证说明这个。方法:假设因能成立,但导出了矛盾的结果,反证其因不成立)
假设同分成立,则必许有如下之二因:
1. 具支分的事物,其整体和其支分存在,并且显现出性质不同;
2. 整体与各个支分,体性上是相同的,是一。

其中(2.)必定成立,不然就没有这个具支分的事物了。

条件(1.)中的“性质不同”是有问题的,我们研究:它是针对虚假性质来说呢,还是真实性质来说呢?
(如果是虚假的,则此事物整体、支分等已经是虚假的了,非真实一结论已经显然成立。故可不论。)
如果是真实的不同,则和真实本性相违。因为,具支分事物的整体,与众多支分如果真相异,应是圣无分别智所见,但圣无分别智却没有见其不同。
(说到这里,从虚假、真实两方面考虑,已经全了,所以得承认整体与支分不能是不相同的了。)

如果这样,此具分事物的整体有法,是多吗?因为存在且又和众多支分相同啊。但这样不就和见其一整体是矛盾吗?
如果这样,此具分事物的众多支分有法,是一吗?因为存在且和整体不相异啊。但这样,那众多支分就谈不上了。

故此,众多支分和整体相异是不合理的,因此成立它的因也是不合理的。也就是破其一分,其整体也破了。
如果说破的是後者(2.)并不合理,这里破的是前者(1.),因为,如果性质不同,就和圣平等住所见矛盾。

故此,破除“具支分”与“存在真实一”具有同分。(所以成立了因周遍,从而证明了所立:真实一不存在)

[ 本帖最后由 liangar 于 2010-7-28 23:15 编辑 ]
发表于 2010-7-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用现前可见的事物作为讨论的事物,如瓶,则所立显然成立。
(瓶有法,理应是真实一不存在,具分之故)
用于非现前的事物上,如无方分微尘上,则据“无方分不是可知”,“有、无方分必相反”二量,可以得到证明。
(非现前可见事物必假非实。
也就是,如果是存在的有法,必定是具分,如果具分都没有,则这个法也如兔角一般不存在。因此成立量)

2.(以下用反证说明这个。方法:假设因能成立,但导出了矛盾的结果,反证其因不成立)
假设同分成立,则必许有如下之二因:
1. 具支分的事物,其整体和其支分存在,并且显现出性质不同;
2. 整体与各个支分,体性上是相同的,是一。
其中(2.)必定成立,不然就没有这个具支分的事物了。
条件(1.)中的“性质不同”是有问题的,我们研究:它是针对虚假性质来说呢,还是真实性质来说呢?
(如果是虚假的,则此事物整体、支分等已经是虚假的了,非真实一结论已经显然成立。故可不论。)
如果是真实的不同,则和真实本性相违。因为,具支分事物的整体,与众多支分如果真相异,应是圣无分别智所见,但圣无分别智却没有见其不同。
(说到这里,从虚假、真实两方面考虑,已经全了,所以得承认整体与支分不能是不相同的了。)

3.如果这样,此具分事物的整体有法,是多吗?因为存在且又和众多支分相同啊。但这样不就和见其一整体是矛盾吗?
如果这样,此具分事物的众多支分有法,是一吗?因为存在且和整体不相异啊。但这样,那众多支分就谈不上了。

4.故此,众多支分和整体相异是不合理的,因此成立它的因也是不合理的。也就是破其一分,其整体也破了。
如果说破的是後者(2.)并不合理,这里破的是前者(1.),因为,如果性质不同,就和圣平等住所见矛盾。


1.彼有法,諦實一不成,是有分故。若於前陳如瓶之上,彼因現識能成;而於不能現識成立之前陳上,須依能遮容有無分所知之量,與決定有分無分直接相違之二種量而成立之


2.今說彼者:是有分,亦復諦實之一之同品若有,則分及有分二者,須於顯現現似異體,而其本來體性是一,不然即成無有分故。於顯現中現似異體而其本來體性是一者,於虛妄理可不相違,於諦實理則成相違。

3.此復彼有分及多分有法,應互無異,若互有異,聖根本智應必能見,而聖根本智不見為異故。若許,有分有法,應成多,存在且與多分無異故。若許,則為見一之量所損也。多分有法,應成一,存在且與有分無異故。若許,則為成多之名言量之所損。

4.由依彼等道理,遮其多分與有分無異;由遮彼故,遮太過因。此復遮其一分即遮總聚。故遮因之後分不應道理,必須已遮因之前分而承許遮其因。由遮分及有分若互有異,聖根本智應必能見,即遮有分及諦實一之同品也。


发表于 2010-7-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我不想討論。
既然您是看翻譯研究,那我就再提供一個翻譯。
(這些是用因明的格式寫成的,沒有因明的訓練,又不靠師長,您很難憑"中文能力"正確理解"邏輯問題"。)

[ 本帖最后由 yuwin2 于 2010-7-29 09:02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所提供的新版。

因为我听到的讲解,是用的台湾版的。故此科判基本按台湾版,便于自己查找。引用的页码,也标明了。
2楼 的第3点,和我的那个对照定位有偏差。

“具支分事物的整体”用“有分”,可能好一些。我听的讲法,经常是这样说,感觉啰嗦了一些,不过,本文主要是为了写出理解的思路,多打点字也好吧。
用于反证的,我将其写成2个因了,你的版本是:因之前、後分,很好。
当时我看的台湾版里面:前因、后因。看第一遍的时候,我也误解了。我想了之后,为了行文方便,写成2个。

加点说明:第1段,是证明“离真实一”的宗法(遍是宗法性),也就是:“彼有法”周遍是“具支分”

[ 本帖最后由 liangar 于 2010-7-29 13:20 编辑 ]
发表于 2010-7-2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译文:

丑一、成立离“真实的一”

以彼(基、道、相三者)作有法,应该不成立为“真实的一”,因为是“具支”的缘故。在例如瓶的诤依之上,此因依靠现前(大陆传统上译作:现识)成立;在不由现前成立的诤依之上,则是依靠遮遣“无方分在所知中可能存在”的量和认定“有、无方分是直接相违”的量二者而成立。

证成它的周遍,虽然需要三个量,但若为了厘清理解“遮除‘因与所破法的共依’”的困难而对之说明(,即为):若(某法)成立为“即是具支、又是成立为真实的一(此二者)的共依”,则支分和有支二者虽然在显现方式上现作体性相异,但必定是在存在方式上体性同一地存在——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成为具支。

“在显现方式上现作体性相异,然而在存在方式上成立为体性同一”(二者),虽然在虚假的存在方式之中并不相违,然而在谛实成就的存在方式之中乃是相违。也就是说,以彼有支和众多支分作有法,应该无异——因为若相异而有,必定被圣平等住所见,然而由圣平等住并不见为异的缘故。若承许(彼有支和众多支分应该无异),则以彼有支作有法,应该是“多”,因为存在且与众多支分无异的缘故;若承许,则被见为“一”之量所损害。以众多支分作有法,应该是“一”,因为存在且与有支无异的缘故;若承许,则被见为“多”的名言量所损害。

依于此等(论证),破斥了众多支分与有支无异;通过破斥它而破斥了其(荒谬的逻辑)后果(就是前面说的有支成多或者支分成一)的因,且彼亦是通过破除部分而破坏了总体。所以,破斥后面的因支并不合理,必须承认为是通过破斥前者而破斥彼因。

支分与有支若相异而有,则由破斥被圣平等住所见,破除了“具分”与“成立为真实的一”的共依。

丑二、成立离(真实的)多

以基、道、相三者作有法,应不成立为真实的多,因为谛实成就的一并不存在的缘故。若问为何在前面证明了“不成立为真实的一”之后在此将“真实的一并不存在”安立为因?  (答:)对于建立此因的周遍(来说是)绝对必须,并且它的因,乃是依靠“破斥无支分”和“若成立为真实的一,则必须成立为无支分的一”二者而证成。

以上为新的译文,原来的译文对勘下来出入实在太大。

分析脉络:

1) 证明基道相三者不成立为真实的一,因为是具分的缘故。

    1.1) 成立宗法

        1.1.1) 对于现识能见的,容易成立

        1.1.2) 对于现识不能见的(比如常法、比如小乘承认的极微和刹那),依理证明必定是具分(兼破小乘)

    1.2) 成立周遍

        1.2.1) 破斥(在真实的存在方式之下)有支和支分有异

            1.2.1.1) 以圣根本住不见有异来证成

        1.2.2) 破斥(在真实的存在方式之下)有支和支分无异

            1.2.2.1) 将会导致有支成为多

            1.2.2.2) 将会导致支分成为一

2)证明基道相三者不成立为真实的多,因为不存在真实的一的缘故(我想:因为所谓多,是建立于若干一之上的)
发表于 2010-7-2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rrypotter 于 2010-7-29 14:12 发表
新的译文:

丑一、成立离“真实的一”

以彼(基、道、相三者)作有法,应该不成立为“真实的一”,因为是“具支”的缘故。在例如瓶的诤依之上,此因依靠现前(大陆传统上译作:现识)成立;在不由现前成立的诤 ...


大致同意。

科判
1.癸二、成立彼理。分二:子一、成立宗法;子二、成立周遍。初中分二:丑一、成立離諦實一;丑二、成立離多。今初
彼有法,諦實一不成,是有分故。……丑二、成立離多……

子二、成立周遍
此中雖須決定因之同喻之量、決定所立法與所遮法直接相違之量、及遮因與所破法有同品之量三者,前二易解,故說後者。若於彼影像體上,決定一多是互遮相違之直接相違之量,通達無有一多之第三聚,則於影像體上無有諦實一多之第三聚,能以通達決定也。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兄所译:遮遣“无方分在所知中可能存在”
然后在说明证明过程中,出现了:现识不能见的(比如......),依理证明必定是具分

这样,不是所知的事物,怎么又能“依理”“必定是具分”呢?
发表于 2010-7-30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angar 于 2010-7-29 22:38 发表
哈兄所译:遮遣“无方分在所知中可能存在”
然后在说明证明过程中,出现了:现识不能见的(比如......),依理证明必定是具分

这样,不是所知的事物,怎么又能“依理”“必定是具分”呢?


现识不能见者,如 虚空, 是可能是 所知 的。所知有常和物二种。
发表于 2010-7-3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uwin2 于 2010-7-29 16:45 发表


大致同意。

科判
1.癸二、成立彼理。分二:子一、成立宗法;子二、成立周遍。初中分二:丑一、成立離諦實一;丑二、成立離多。今初
彼有法,諦實一不成,是有分故。……丑二、成立離多……

子二、成立 ...


yuwin2贴的译本是哪个本子?
发表于 2010-7-30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的帖子

1.某你所見到的翻譯。我將疑處念給格西聽,格西依藏文,口頭交代修改處。基本上,改一二處而已。

2.看懂科判的安排嗎?
存在二個論式:「事道相為有法,是實有空,以離實有之一異故」、「事道相為有法,是離實有之一,具成份故」。你的"成立宗法"是指第一個,但是第二個"成立周遍"是指第二個。若要統一,第一論式的"成立周遍",是6樓那個。
发表于 2010-7-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的帖子

1) 证明基道相三者不成立为真实的一,因为是具分的缘故。

    1.1) 成立宗法

    1.2) 成立周遍

--->這樣說,好像也可以。
我的意思是,心要疏的科判是針對最開始的論式,不是這個。
发表于 2010-7-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喜liangar抛块砖引来美玉。:lol :victory:
发表于 2010-7-3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uwin2 于 2010-7-30 08:21 发表
1) 证明基道相三者不成立为真实的一,因为是具分的缘故。

    1.1) 成立宗法

    1.2) 成立周遍

--->這樣說,好像也可以。
我的意思是,心要疏的科判是針對最開始的論式,不是這個。



这个确实不是科判,这个只是末学自己对文章脉络的分析和理解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兄是没看清楚吧。

你所译:
在不由现前成立的诤依之上,则是依靠遮遣“无方分在所知中可能存在”的量和认定“有、无方分是直接相违”的量二者而成立。

然后在说明证明过程中(分析脉络),出现了:
1.1.2) 对于现识不能见的(比如常法、比如小乘承认的极微和刹那),依理证明必定是具分(兼破小乘)

我的提问:前面说,无方分不可知,是量。后面分析却说,无方分是具支分了,那不是可知了吗?
发表于 2010-7-31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遮遣“无方分在所知中可能存在”, 这个是量,显然成立。
后面1.1.2) 是反过来说:被认为在所知中存在的(常法、以及小乘承认的被设定为“无方分的”极微和刹那)、现识不能见的,其实一定是“具分”(不是无方分)。

这2者不是说的一个事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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