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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性空”属于恰巴传规质体法中的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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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自性空”属于恰巴传规质体法中的哪一类?

   
                     附:  藏传因明学通论------祁顺来

  质法与体法

  《摄类学》将质法与体法分为自宗传规质体法和恰巴传规质体法两个摄节论述。自宗传规质体法是指量学经典中所讲的质法与体法,恰巴传规质体法是指恰巴曲桑根据量论精神所创的一种质体分类法。

  (一)质法

  量论中所讲的质法,实际上是指实有的物质。量论认为,非分别假立,由自性极成,能真实作义之物为质法之性相,质法、物、自相、无常、所作等同义。对质法以诠声类门划分为:①由正理极成之质法。

  指一切能以思维推演所证得之法。这种质法实际上与“存在”同义。

  由正理极成之质法就是所量,所量中含实有和假有二种法,所以,由正理极成之质法含实有的物质,但它本身是常住,它不能真实作义,没有真实作义的效能;②坚而不灭之质法。指一切自性不灭之常住法。这种质法与常住同义,是由分别假立,非自性极成,不能真实作义,是假立质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法;③能作义之质法。“能作义,’是实有物之性相。这种质法不是由分别假立,而由自性极成,与物同义,是真正意义上的质法;④能独立持有之质法。这种质法指识(心法)和体外五处等,这只是真实质法的一部分。这种分类法,并不是以质法的性体划分的,而、是它们的名称中有“质法”称谓,是以有“质法”之名为依据而分类,以诠声类门划分难以揭示概念的外延范围,戈4分的子项外延超越母项的外延,所划分的某些子项没有母项的属性。故藏族因明家说“诠声类分无周遍”,就是这个意思。“质与体品”中对上述四种质法深入解析,反复辩论,进一步澄清质法的自相性和“能真实作义”的特性。

  (二)体法

  体法,藏文为朵曲(1dog—chos),是返转法,所以有人译为返体法,《摄类学》言:非由自性极成,而以分别假立之法为体法之性相。

  体法与常住、假有法等同义。这里的体法与前面所讲的体相是有所区别。体相如物之体、瓶之体虽是常住,但凡是常住不一定就是体相,而体法与常住同义,相互周遍。

  恰巴传规质体法是恰巴曲桑对质法与体法的另一种分类法。

  《拉多摄类学》和《洋增摄类学》中所设“质与体品”,都是恰巴传规质体法。恰巴曲桑主要把体法按其特性分为7种,加上质法,共有8种。

  恰巴传规之质法:尔系成事,尔是尔,不是尔者非尔,尔之体与质法不相违者为质法之性相。对这一性相,若以“瓶”为例诠释,则为瓶是成事,存在故。瓶是瓶,盖有瓶故。不是瓶者非瓶,“不是瓶”是常住故。瓶之体应与质法不相违,瓶之体与质法有共依故,如(瓶是瓶之体,又是质法)。本来质法的含义和量论经典中所讲的是一致的,而这种定义是一种外延定义,因明中称排除异类性相,是为配合对体法的定义与分类在形式上的统一,有意所作的安排。

  恰巴传规之体法共有自身体法、非自身体法、第三者体法、(前二者之间的第三种体法)质法之随顺者、是自身体法随顺者、非自身体法随顺者、第三者体法随顺者等七种。这里简要分析前三种体法的特点。

  1.自身体法:尔系成事,尔是尔,非尔者是尔,尔之体与自身体法不相违的共依为自身体法之性相。如所表、常住、总、别等都是自身体法,其定义中以“尔系成事”限定此法必须是存在。以“非尔者是尔”具体阐述此法的特点,如“所表”是自身体法,它具备“非尔者是尔”的特点,即“非所表是所表”,因为“非所表”有自己的性相,所以“非所表”便是所表。非所表不是简单地对所表的否定,而是通过对“所表”的否定构成一个概念性的法相,一切质法中绝对没有“非尔者是尔”的事物。“非尔者是尔”之法只存在于假立的常住法中。定义中“尔之体”是指与此法相异中返转之法,是体相,如说“所表之体”。这一体相又与自身体法不相违,其共依是“所表”。

  2.非自身体法:

  尔系成事,尔非尔,非尔者非尔,尔之体与非自身体法不相违之共依者,为非自身体法之性相。如性相、瓶之体、瓶柱二者等,定义同.样以“尔系成事”限定此法定为存在,在“非有”的概念中不可能有非!
自身体法。“尔非尔”是此定义的重点,如性相是“尔非尔”,意为“性相不是性相”,”性相”从总体看是一常住法,并非实有物,而是性相者并不一定是常住,如“刹那性”是性相(无常之性相),但它是物。“性相”这一概念并不是某法的性相,而是一个所表,因为性相它有自己的性相,如具足质有三法是性相之性相。所以说,性相不是性相,它具有“尔非尔”的特点。其次,“非尔者非尔”,如非性相不是性相,非性相是所表,因为它有自己的性相,如“不具足质有三法”是非性相之性相。具备这两个特点的体法,就是非自身体法。


  3.第三者体法:

  是指自身体法和非自身体法二者中间的第3种体法,谓尔系成事,尔非尔,非尔者是尔,尔之体与第三者体法不相违之共依者为第三者体法之性相,如物之总、物之别等。此性相同样限定第三者体法是一“存在”。“尔非尔”与“非尔者是尔”将第一种体法和第二种体法的特点,集于一体,形成一个被分别识所命名的常住法,如“物之总”具有“尔非尔”、“非尔者是尔”的特点,“物之总”非物之总(尔非尔),非“物之总”是物之总(非尔者是尔)。谓“物之总”非物之总,物不是“物之总”之别故,物非物之总故。谓非“物之总”是物之总,物是非“物之总”之别故。这里若对“物是非‘物之总’之别”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可以用判定“别”的三因来推理验证。物(有法),应是非物之总的别。①物非物之总,物非物之别故。②物与非物之总同性相属,物与非物之总自性同一、且相异,无非物之总则无物故。③不是物而是非物之总二者具有若干共依,如“常与无常二者”是彼,“性相与所表二者”亦是彼故。

  另外四种随顺者体法,其形式与上述质法和3种体法相似,不再赘述。

从恰巴曲桑对质法和体法的定义中,可以看清这种定义是对被定义事物概念的外延作出限定,把一个概念限定在一个特定范围内,以这一特定外延范围表示被定义事物,这种关系含义特性,是因明学中一种常见的定义法,称作排除异类性相。从上述3种体法中,我们发现,一个被分别假立的常住法,它不同于实有的物质,对一般实有物,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有自身的同一性,什么就是什么,A就是A,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而由分别识假立命名的体法,它的概念就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如“瓶之体”这一概念,在思维过程中无法体现它自身的同一性,瓶之体不是瓶之体,只有瓶才是瓶之体。《摄类学》将这种体法纳入应成辩论,使论式诤事奇特,推理玄殊奇妙,论证环环相扣,辩论妙趣横生。恰巴传规质体法中对质法和体法的定义,虽具特点,但本质上和量学经典的定义丝毫不存在相违的成分,是完全一致的。
发表于 2009-7-20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者体法

'自性空' 是 成事
'自性空' 是 自性空
'非自性空' 是 自性空
如上三项符合,且设定‘自性空’为 第三者体法不会造成任何内在矛盾,便可以认定其为 第三者体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按您的说法,应该是自身体法(第一类体法),怎么是第三类呢?
发表于 2009-7-2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对。匆忙之间看错了。
是 是自身体法

感谢指正
发表于 2009-7-20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BTW, 这个帖子似乎还和 自性空 那堆帖子有关,包括兔角 是不是 自性空 等等。呵呵。所以最终如何,取决于那里的争论。暂时我采取 观清师的说法。

观清师的看法里面,无我=自性空, (我=自性)

那些说 龟毛兔角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所以 谈不上 要空却其‘自性 ’ 的说法,那为何不干脆也说:龟毛兔角压根是无的,所以不需要去破 龟毛兔角的 ‘我’,不要去说龟毛兔角是 无我?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正有此意啊。:)

自性空与质法体法本身的概念不相涉,所以不会是前四类的随顺,必是前四类之一。

四类之中唯第一类可摄,故:

自性是无故,非自性空应是无。

非自性空是无,非自性空是自性空。
同样,兔角是无,兔角是自性空。

[ 本帖最后由 ARBZND 于 2009-7-20 11:42 编辑 ]
发表于 2009-7-2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上有些问题吧。要知道 “唯第一类可摄” 现在是从 "兔角是空" 等等得出来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自性空是自性空 没问题。

如果 非自性空非自性空,则 非自性空是自性有,也就是说:自性有是自性有。[非自性空与自性有二者是等遍。]

现在的问题是,应成派是否承许:自性有是自性有。
发表于 2009-7-20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RBZND 于 2009-7-20 12:47 发表
自性空是自性空 没问题。

如果 非自性空非自性空,则 非自性空是自性有,也就是说:自性有是自性有。[非自性空与自性有二者是等遍。]

现在的问题是,应成派是否承许:自性有是自性有。


现在的问题是,有人的意思是:龟毛兔角一类, 根本不能在其上讨论 自性空 还是 自性有, 如果那样,纵然他在这个意义上许 非自性空 不是 自性空 也不一定能从逻辑上得到 非自性空 是自性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 不是自性空 与 不是自性无 是等遍,
所以 不是自性空 与 是自性有  是等遍。
这应该可以从逻辑上得到的。
发表于 2009-7-2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的帖子

同意。
但译师说的是:
“竊以為,针对这种哲学诡辩,说龟毛是无,便有利益。说龟毛亦无自性,那是殺雞用牛刀,也容易被人反咬,以為你許其是有。”
这里的关键是:“是自性空”与“是缘起有”是否等遍。我认为译师所言是:不等遍,但从技术上讲,这容易被人误解为等同于缘起有。
发表于 2009-7-20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RBZND 于 2009-7-20 14:20 发表
因为 不是自性空 与 不是自性无 是等遍,
所以 不是自性空 与 是自性有  是等遍。
这应该可以从逻辑上得到的。


不一定。这里的问题在于 对于兔角等, 有人认为压根不适用于在其上讨论自性空和自性有。

就像对于国籍而言,根本不适合讨论其是 正的数还是 非正的数(只有对实数,这几个名词才有意义)。所以有人说 国籍不是 正的数, 你不能认为他在说 国籍是‘非正的数’。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9-7-20 16:3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在因明里面,一向地,“非”字作为否定词,其论域是通一切有无诸法的。

就11楼所引译师的说法,译师还是意许:“是自性空”与“是缘起有”是不等遍的。
发表于 2009-7-20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的帖子

我认为,并非不是一个范畴,就不能用是非来比较。比如国籍与正负数,我不能说国籍是”非正的数“,但却可以说它”不是正数“、”不是负数“。因为”正数“的定义是”大于0的实数“,”国籍“当然不是”大于0的实数“,所以他当然不是正数。国籍”是正数还是负数“不可说,但国籍”是不是正数“、”是不是负数“则是可说。相反,若我认为”不可说国籍不是正数“,那么等于肯定国籍是正数,则更加陷入荒谬。
同样的道理,若寻索”自性“的定义,查考兔角有没有自性,那么兔角当然没有自性。
这里似乎还涉及非遮和无遮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楼上辨得明了,我说非字通于一切有无诸法太过笼统,因为非遮中的非不一定是这样的。前天在摄类学的疑问一贴中出言不逊,忏悔ing,应该向您学习啊。
  上面说的否定,主要应该是指认识概念时对单个概念的否定(从彼返de yin ba las log ba)。如果说自性有和自性空这两个概念不能在兔角上讨论,我们可以先从无我中分出两类:是自性有与非自性有(或者是自性空与非自性空),----因为确立一个概念需要对它作肯定否定两方面的考察。然后对 非自性有(或者非自性空) 作等遍的转换(纯逻辑的),就可以看出,免角在 是自性有与是自性空 二者中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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