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餘師說至說非行動者。釋第二句。 有餘正量部說:別有動色,從此至彼,名身表業。以聚色身動轉之時,由此業色能動彼故。 正量部計:有為法中,心、心所法,及聲、光等剎那滅故,必無行動,不相應行、身表業色、身、山、薪等,非剎那滅,多時久住。隨其所應,初時有生,後時有滅;中有住異,不經生、滅。可容從此轉至餘方,有行動義。 為破此執,是故頌中說“非行動”,以一切有為皆有剎那故者。此下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中有剎那故。 立理正破,證無行動。 比量云:身表業色,定無行動,有剎那故。如聲、光等。 剎那何謂者? 正量部問:得體無間滅至動,名身表者。 論主答:本無今有法創生時,名為得體,此體無間必滅歸無。有此剎那,諸有為法名有剎那。寄喻來況。如有杖人,人名為有杖。 諸有為法至現在世,纔得自體。從此現在,無間必滅歸無。 若此處纔生,即此處謝滅,無容從此生轉至餘方滅。 故正量部不可說言動名身表。 若有為法至義可成立者。 正量部救:若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因不至餘方,義可成立。自有有為無有剎那,如身表等。此剎那因有不成過。 諸有為法至纔生已即滅者。 論主救不成過。釋第四句中“盡故”二字。 色、不相應,定有剎那,後必有盡故。如燈光等。 論主復顯滅不待因。謂有為法剎那定滅,滅不待因。所以者何? 以理而言,待因謂果。滅是無法,無法非果,故不待因。 比量云:滅不待因,以是無故。猶如兔角 或立量云:滅不待因,以非果故。猶如龜毛。 或立量云:滅不待因,無非果故。猶如空花。 滅既不待因,纔生已即滅。 此中言滅,謂有為法起已息故。此滅無體,諸部極成。 次泛明有為諸法生、滅,有二種因: 一是主因。謂生滅相,與法恒俱,因用強勝故,名主因。 二是客因。謂餘因緣,或有或無,因用非勝故,名客因。 若依正量部,諸法生難,由主、客二因;諸法滅時通難及易。 若心、心所法,及聲、光等,但由主因、不由客因。 若不相應,及餘色等、薪等,由主、客二因。 若依說一切有部,諸法生難,由主、客二因。諸法滅易,但由主因、不由客因。 若依經部,諸法生時由客因生,諸法滅時非客因滅。主因無體,不可言因。 又解經部,生滅雖無實體,然假說有。諸法生時,由主、客因生。諸法滅時,不由因滅。如擲物在空,去由人力、下即不由。 又解經部同說一切有部,諸法生時由主、客因生,諸法滅時由主因滅,非由客因。主因雖無別體,可假說因。 復有外道計,諸法生時,無因而生;諸法滅時,無因而滅。 此即略述諸部異計。 若初不滅至理,必不然者。牒彼計徵破。若色等法,初位不滅,後位之時,亦應不滅,以後與初有體性等。 立量云:後位之時,應當不滅,有性等故。猶如初位。 既後有盡,知前有滅。 立量云:初位之時,應亦有滅,有性等故。猶如後位。 汝若救云:色等後位有體異前,方可滅者。 夫言異者,兩法相望。後位之時,不應即此前位法體而名有異。即此前法體相有異,理必不然。 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者。 正量部救:顯諸法滅,有待客因。豈不世間現見薪等由與火合,客因力故,故致滅無。 於三量中取證諸法,定無餘二比量、教量能過現量,故非“諸法滅皆不待客因”。 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者?論主徵。 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者。正量部答。 應共審思至應由比量者。 論主勸正量部思: 為如汝宗,此前薪等為由火合,客因力滅無故不見?為如我所宗,此前薪等生已自滅,非由火滅,後薪不生、無故不見? 應知薪等火合、不合,剎那、剎那主因自滅。 若火未合,薪等有力引後果生。 後火合時,此火但令薪等無力引後果起,復能違後薪等,不生、非滅薪等。 如汝宗中,風與燈焰合,手與鈴聲合,亦許焰、聲非由風、手客因能滅。 合與不合,剎那剎那,主因自滅。若未合時,焰、聲有力能牽後果。後手、風合,手、風但令焰、聲無力能牽後果,復能違後焰聲不起,非滅焰聲。 故此諸法,剎那滅義而成立者,應由比量。又解故此法滅,不待因義,而成立者。 何謂比量者?正量部問 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者。論主引前文答。立量如前。 又若待因,至亦不待因者。釋第五句,“應無無因故”。 汝若固執要待客因,薪等方滅。應諸有為一切法滅,無不皆待客因而滅。 立量云:覺、焰等滅,應待客因,有為攝故。猶如薪等。 以生例滅,如有為法生,皆待客因,無無因者。有為法滅,理亦應然,皆待客因,無無因者。 若諸法滅,必待客因,便違現量。然世現見覺、焰、音聲不待客因,剎那自滅。心、心所法,能覺察故,總名為覺。 即自結言:故薪等滅亦不待客因。 立量云:薪等滅時,不待客因,有剎那故。如覺、焰等。 有執覺聲前因後滅者。此下敘異計破。此是勝論異師。 前覺聲滅因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彼亦非理。 至復由誰滅者? 論主破。彼亦非理。若二竝生,可言此滅於彼。前後二覺,前、後二聲不俱起故。 前若至現,後念未生,無體不應能滅前法。 後若至現,前念已謝,如何後法能滅於前? 如疑、智二法,苦、樂二法,貪、瞋二法等,自相相違,理無俱義,如何可說後滅於前? 設許後念能滅於前,如何後位不明了覺、聲,能滅前位明了覺、聲? 設許後劣能滅前勝,若相續起,可後滅前,最後覺、聲,復由誰滅? 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者。 此是上座部、正量部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燈焰滅,以“住無”為因。 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者。此是勝論異計。 法、非法,德句義攝。於人有益名法,於人無益名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若望盜竊者,燈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者。論主雙非二執。 破前執云:夫言住無,即無有體。以無體法,非成因故。故言無非因故。 立量云:住無非因,以無體故,猶如兔角。 破後執云:非彼勝論於一念中,法與非法,俱為生因;法與非法,俱為滅因。以剎那剎那,法即是順,非法是違,二相反故。 云何二法俱生、滅因。 又正理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云:空窟中熖,即無損益,既無所對,無法、非法,誰為滅因?) 或於一切至皆有剎那故者。重破勝論義。乘彼起故。汝勝論師或於一切有為法中。剎那剎那皆可計度有此法.非法為生.滅因義。雖復汝計法與非法生滅因異。即許有為剎那生滅。既恒生滅是即本與正量部諍無剎那滅便應止息。由許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剎那故 又解重破二執。或於一切有為法中。剎那剎那皆可計度有此住無滅因義。有此法.非法滅因義。既爾本諍無剎那滅便應止息。同許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剎那故 又解重破正量部。汝正量部或於一切有為法中。剎那剎那皆可計度有此主因滅義。既爾與正量部諍無剎那滅便應止息。以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剎那故 又若薪等滅火合為因者。此下釋第六句生因應能滅。將破牒執 於熟變生中至下中熟滅者。此即正破。汝若固執薪等滅時火為因者。應生因體即成滅因。如火燒薪於熟變生中有下中上三品不同。初黃名下。次黑名中。後全黑名上。應生因體即成滅因 所以者何 謂由火因與薪等合能令薪等有熟變生三品不同。中熟生下熟滅。上熟生中熟滅。應中熟生因即是下熟滅因。以中熟生時即下熟滅故。應上熟生因即是中熟滅因。以上熟生時即中熟滅故。故言應生因體即成滅因 或即或似至滅下中熟者。敘計救義。或即生下熟因即能為因滅下熟。非生中熟因能滅下熟。或即生中熟因。即能為因滅中熟。非生上熟因。能滅中熟。故言或即。此是或即計 或復轉計。生下熟因似滅下熟因。生中熟因似滅中熟因。火焰生滅二因即雖別。同時交雜故見相似。一為生因。一為滅因。非是一法為生.滅因 或彼計。火焰相續不停前後相似。前為生因。後為滅因。非是一法為生.滅因 或似生下熟因即能為因滅下品熟。非生下熟因即能滅下熟。雖見相似然體各別。或似生中熟因。即能為因滅中品熟。非生中熟因。即能滅中熟。雖見相似然體各別故言或似。此是或似計 則生因體至或似此非有者。破前二計。則生下.中熟因體。應即是下.中熟滅因。如何生因即為滅因。此破或即計 或下品熟滅因生因。或中品熟滅因生因應體相似相無差別。既體相似如何可說一為生因一為滅因。此破或似計 不應已下雙破兩家 即。是或即計 似。是或似計 有之言。生 非有言。滅 不應由即此火焰彼下.中熟有。彼下.中熟復由即此火焰非有。此破或即計 不應由或似此火焰彼下中熟有。彼下中熟復由或似此火焰非有。此破或似計 此文間雜雙破兩家。論主文巧應善思之 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者。縱許徵破。設於火焰。乍起。乍伏。或合。或散。乍長。乍短。或少。或大。差別生中容計能生因異。能滅因異 於灰等六無起伏等相各無差別。與薪等合能令薪等熟變生中。如何計度生滅因異 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者。正量部問。若爾現見煎水減盡。以此明知火為滅因。若不爾者。火合於中為何所作 由事火合至理得成立者。論主答。由客事火合。主火界力增。由主火界增。能令水聚漸微不續。是名火合於中所.作。火但能令前水無力不引後水。又違後水令不得生。非滅前水故無有客因令諸行滅。有為諸法念念不停自體謝滅。是壞性故。自然滅故。纔生即滅。剎那義成。有剎那故定無行動。異方無間假名行動。妄謂行動增上慢也 論主破訖復許傳言。既由斯理正量部執行動定無。說一切有宗身表是形理得成立且敘權許隣次還破"
次泛明有為諸法生、滅,有二種因: 一是主因。謂生滅相,與法恒俱,因用強勝故,名主因。 二是客因。謂餘因緣,或有或無,因用非勝故,名客因。
本無今有法創生時,名為得體,此體無間必滅歸無。 ... 若此處纔生,即此處謝滅,無容從此生轉至餘方滅。
若火未合,薪等有力引後果生。 後火合時,此火但令薪等無力引後果起,復能違後薪等,不生、非滅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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